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676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69号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地块B1-6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张什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