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165号
原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69号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地块B1-608室9。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中,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崔庄路南、大寨路东。
诉讼代表人:孔存勇,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成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羽佳
书 记 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