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2240号
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凯越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DP9X7。
法定代表人:李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69号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地块B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96623419。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06652H。
法定代表人:龚上俸,执行董事。
被告:绵阳城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51T94。
法定代表人:李昆,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城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金蓉
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
人民陪审员  肖光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小欧
书 记 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