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2民初2463号
原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69号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地块B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96623419。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中,男,汉族,1958年5月8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870613101X,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阮村村山边5号。
被告:淮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0142899923。
法定代表人:徐效文,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瑞男,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第三人:邱志满,男,汉族,1973年7月8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沈瑞男、邱志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赵健明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