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合肥玉斌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4民初5003号
原告: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2040574P(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能,庐江县同大镇律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合肥玉斌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9803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泰安宏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906026307。
负责人:高洁,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玉斌货运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宏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35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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