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8)苏0282破2号之四
2018年6月15日,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18)苏0282破2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将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馨
审 判 员 蒋亚军
审 判 员 王宝中
法官助理 陆 妍
书 记 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