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执恢731号
宜兴市泰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花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泰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执恢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蒋亚军
审判员 徐 静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