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2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丼村)。
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执行到位156634.61元。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苏028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2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