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恢10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883555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9610578-X。
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新丝路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3176333-5。
法定代表人YadoIIahJaIiIi,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新丝路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宜兴新丝路日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商初字第0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