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豫1323民初688、690、691、692、6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徐广耀、江苏耀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15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