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4民初80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孔奎,临邑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相关文书,二被告一直无法送达。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地址,致使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侯红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春兰
书 记 员 王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