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85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原告:郑某2,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郑某3,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红、王磊磊(实习律师),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0DU2J1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中山北路****。
负责人:魏炜,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2275575T,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某2、郑某3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关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2、郑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2、郑某3负担。
审判员  郑关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