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85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原告:郑某2,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郑某3,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红、王磊磊(实习律师),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0DU2J1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中山北路****。
负责人:魏炜,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2275575T,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某2、郑某3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关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2、郑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2、郑某3负担。
审判员 郑关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