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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鑫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终9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国利,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博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钊国,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钊国,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常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旬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陕西省旬阳市。
法定代表人:乐荣彪,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产,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市交通运输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5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84元,减半收取91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4元,减半收取9142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佳
审判员 刘慧琴
审判员 杜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南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