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游子吟大道**-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5550L。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烽,江苏博爱星(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1843G。
法定代表人:常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74332B。
法定代表人:沙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20)苏04民初3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40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恽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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