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81号
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翼,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月,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8225、8227、8228号。
法定代表人:穆勇,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69609.04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69609.0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何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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