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上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2901-2905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上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6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62元,减半收取为1450.31元,由上诉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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