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62号
原告: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康壮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亚郯,该公司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波,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万隆,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亚郯、胡波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万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州新电视塔钢结构涂装施工工程(一标)施工合同,合同对价款、工期、支付、双方责任、争议解决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2009年5月30日,广州新电视塔钢结构加工制作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并通过了质量验收,2010年10月广州新电视塔正式对外开放使用。
2012年7月20日被告组织完成了广州新电视塔钢结构涂装施工工程(一标)的结算工作,并出具了《广州新电视塔钢结构涂装施工工程(一标)结算书》,2013年9月24日被告出具了《广州新电视塔工程结算审批表》,确认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46263552.56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属于原告的工程结算金额为25555552.56元,被告应在工程结算后14天内支付完毕,但被告至今仍有4355552.56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故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55552.56元,逾期付款利息459510.8元(按银行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共21个月,共4815063.36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文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广州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广州新电视塔建设项目的结算流程按照新电视塔公司—城投集团—市财政局三级审核原则,即新电视塔建设公司初审后报市城投集团(委托市城建投资监管中心)进行内审(符合性审核)后送市财政评审。此外,上述合同约定,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单位送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结算书3个月内,经政府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确认后,通知承包人进行结算。现被告已于2013年9月27日按规定将本项目结算材料交广州市城建投资监督管理中心审核,至今未有结果。故按照规定,原、被告之间工程结算仍未经政府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确认,故未到结算期,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对原告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以承包人(丙方)、被告以发包人(甲方)与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制造商(乙方)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了《广州新电视塔钢结构涂装施工工程(一标)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ZXX2006-087,合同约定,一、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4、工程内容: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有关文件,对钢结构成品送行涂装施工。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承包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形式,由承包人包施工,包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的方式进行承包,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2006年10月1日,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于2009年7月30日前完成顶部天线桅杆涂装;3,竣工日期:2008年11月30日。五、合同价款。暂定合同价款为:陆仟肆佰伍拾陆万贰仟零伍拾捌元叁角整;(其中:制造商的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其含3.54%税金的合同金额为:贰仟零柒拾万零捌仟元整,承包人的合同金额为:肆仟叁佰捌拾伍万肆仟零伍拾捌元叁角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二、合同条款。……7.4(10)、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单位送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结算书3个月内,经政府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确认后,通知承包人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5月30日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涂装工程,且该工程通过有关机构的工程质量验收。被告从2006年3月开始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直至2009年3月,共支付2120万元。原告于2011年10月将合同工程结算送审资料送给被告。合同监理单位于2012年9月24日完成对原告送审的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并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46351592元。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完成对原告送审的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并同意监理单位的结算金额。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将广州新电视塔钢结构涂装施工工程(一标段)结算材料交广州市城建投资监督管理中心审核,至今未答复。
另查,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穗城投工会纪(2012)99号《关于广州新电视塔项目结算审核流程的会议纪要》中,第二、广州新电视塔建设项目的结算流程按照新电视塔公司—城投集团—市财政局三级审核原则,即新电视塔建设公司初审后报市城投集团(委托市城建投资监管中心)进行内审(符合性审核)后送市财政评审。
因本案审理的需要,本院向广州市财政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查询《广州新电视塔钢结构涂装施工工程(一标)施工合同》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广州市财政局函复本院称:根据相关的政府文件,上述合同涉及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由于资料不完整,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上述合同的评审资料已退回给送审单位;待送审单位提供完整材料再作评审。
本院认为:原告以承包人(丙方)、被告以发包人(甲方)与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制造商(乙方)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了《广州新电视塔钢结构涂装施工工程(一标)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有效。合同中约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而被告提供的政府文件中明确上述合同的结算评审须送市财政评审,经本院向广州市财政局调查,上述合同的结算评审并未完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55552.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条件并未成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532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志伟
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
人民陪审员 戴 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麦应华
许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