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财保155号
申请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文昌校区西苑路矿大印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2914F
法定代表人:康壮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洋,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511030。
法定代表人:杨宏刚,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冰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张倬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