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194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男,具体情况不详。
被告: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路中国矿业大学文昌校区院内西苑路大印发公司南楼。
法定代表人:李紫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其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闻 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晗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