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042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强、颜夕袀(实习),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澄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波、林小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中719-1号(扬州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忠。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红星
人民陪审员  徐正林
人民陪审员  张建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