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军,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扬州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李润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中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中瑞公司仍不服,向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潭检民(行)监[2017]4303000003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湘03民监2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7年10月27作出(2017)湘03民再7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以不宜由该院审理为由,向本院请求指定管辖。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湘03民辖1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的申请,作出(2018)湘0321民再3号民事裁定和(2018)湘0321民再9号民事裁定,将(2018)湘0321民再3号***与中瑞公司、李润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和(2018)湘0321民再9号***与中瑞公司、李润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入本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李润罗的起诉。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湘0321民再2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对李润罗的起诉,并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8)湘0321民再2号民事判决。中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湘03民终907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8)湘0321民再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该院重审。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湘0321民再1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8)湘0321民再3号、(2018)湘0321民再9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湘03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本条是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情形的规定,对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作了一定限制。本案虽经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但根据程序不可逆的基本原理,适用再审之后诉讼程序的仍属再审案件。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8)湘0321民再2号民事判决已被本院依法撤销,当事人的诉讼争议回到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原第一审宣判前的状况,原审当事人起诉地位恢复,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应就***在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原一审(2013)湘法民二初字第49号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中瑞公司、李润罗支付***加工费用共计1820501.44元及相应的延迟履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给***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中瑞公司、李润罗承担。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中瑞公司立即向***支付剩余的工程结算款7896157.18元,该变更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剑英
审 判 员 冯海燕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慧娟
书 记 员 石右珂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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