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34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葛忠,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曹福江,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葛忠、曹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与葛忠、曹福江一致同意以500万元结清双方债权债务,此款保证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2018年2月14日前给付100万元,2019年2月1日前给付150万元,2020年1月25日前给付200万元;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自愿负担(已缴)。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就未履行的50万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苏1283执542号,后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就未履行的40万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苏1283执1025号,因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涉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统一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本院将该案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1202执1686号。现申请执行人又就未履行的350万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4日、8月5日、×××0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个、葛忠名下银行存款账户×××9个、曹福江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及微信账户×××个已被本院冻结(均余额不足),期限起始日期2022年9月×××6日,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葛忠银行存款28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曹福江微信账户余额×××500元扣缴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南侧的土地(因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涉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统一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向该院邮寄参与分配函),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2022年8月29日,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汽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2022年8月9日,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曹福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暂不符合提取条件),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9日,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8月3×××日,本院依法委托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葛忠、曹福江户籍所在地调查并调取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产的权属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经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葛忠户籍所在地房产并非葛忠所有,未能查询到泰州市××龙家园××室的权属登记信息(曹福江户籍所在地)。
四、2022年×××0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曹福江、葛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2年×××1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福江名下公积金账户(暂不符合提取条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南侧的土地(因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涉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统一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向该院邮寄参与分配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汽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伟成
书 记 员 朱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