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周赤与于龙海、江苏中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5140号
原告:周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增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龙海。
被告:江苏中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严登祥。
原告周赤与被告于龙海、江苏中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周赤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赤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由原告周赤负担。
代理审判员*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