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870号
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自愿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6元,减半收取计12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尖 措
法官助理 杨银堆 书记员 沈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