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1042号
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邢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盛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尖 措
书记员 沈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