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22民初893号
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8432817XE;住所地:沙河市南;
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北省沙河市XX居民,现住该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140939917Y;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85516XG;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A座14层67-9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2472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710593074T;住所地: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