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沙河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22民初893号 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8432817XE;住所地:沙河市南; 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北省沙河市XX居民,现住该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140939917Y;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85516XG;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A座14层67-9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2472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710593074T;住所地: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咨华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沙河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