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宇建设工程公司

江西**建设工程公司、**想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27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36631L。
法定代表人:胡裕龙,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想,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在赣江监狱一监区服刑。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9)赣0121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想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想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不动产部门没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车辆管理部门没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执行4520722.5元,截至2021年7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520722.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想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忠华
人民陪审员  熊绍红
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