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宇建设工程公司

江西**建设工程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32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111执3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中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熊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魏伟锋
书 记 员  姜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