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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某某与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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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4370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陆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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