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6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中区。
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水石。
关于执行***与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664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3664元及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献楼
审判员  唐建平
审判员  韦慰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