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4036号
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文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社会。
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本院在审理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