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8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仁县。
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黄屋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8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8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高平
审判员 **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