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38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仕齐,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八里坡(九星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22466P。

法定代表人:黎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红卫,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贵兵,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贵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因起诉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立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