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民初210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兵,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住江西省靖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红卫,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八里坡(九星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22466P。
法定代表人: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