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64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51620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麦积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伟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漆 放
书 记 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