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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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763号
原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西南角1幢12A、12-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1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任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