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陶新立、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新立,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9号地块(抚生西路以西),经营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3938610N。
法定代表人:章和园,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81MB15441303。
法定代表人:蒋清伟,局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户20510357140001680790100100014320内存款2972679.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建永
审判员  梁 宁
审判员  班欠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鹏
签发:
核稿:
标题: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梁宁
文件种类:
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2)豫1481执956号之一
发文日期:2022年3月17日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豫1481执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新立,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9号地块(抚生西路以西),经营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3938610N。
法定代表人:章和园,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81MB15441303。
法定代表人:蒋清伟,局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户20510357140001680790100100014320内存款2972679.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梁宁
审判员班欠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晓鹏
合议笔录
时间:2022年3月17日
地点: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人员:朱建永梁宁班欠欠
本院在执行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请发表各自意见:
朱建永: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将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户20510357140001680790100100014320内存款2972679.4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梁宁:同意上述意见。
班欠欠:同意以上二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将被执行人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户20510357140001680790100100014320内存款2972679.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