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21民初575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9号地块(抚生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诉被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