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旗舰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95号
原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
市洪都南大道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朗秋、吁斌,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温州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旗舰集
团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江西
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