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7883号
原告:江西冠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联泰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ULDF6L。
法定代表人:邱碧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芳,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城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大街**(华江大厦****)信用代码:913601080790185288。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火炬二路**中企联创大厦**:91360000731942421W。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产业园****100677950294J。
法定代表人:李伟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冠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城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冠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冠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冠领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人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兴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