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国,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火炬二路1111号中企联创大厦9-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421W。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
负责人:张文新。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被告***交纳)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温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汤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