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2民初925号
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修水县义宁镇良塘新区C-04地块(鹏创汽车城3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68666526Y。
法定代表人:朱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心欢,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自成,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36356261N,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南侧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华。
委托代理人徐新忠,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吴以力,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珠龙,男,1944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第三人樊永忠,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帅珠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97元,由原告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屹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