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3民初426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自由职业,住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新球,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0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自由职业,住乐清市。
被告:***,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自由职业,住永修县。
被告:江西艺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照球,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南侧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华,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艺邦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江西艺邦置业有限公司为武宁艺邦山水城建设单位,被告共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被告**、***为实际施工方。2013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载体桩基础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武宁艺邦山水城14#至39#别墅桩基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桩数约500根,单桩成孔费1200元/根,工程总造价约陆拾万元,分期支付工程款,当桩基础检测全部完成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2014年8月4日,被告**确认原告施工的载体桩工程量为504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04800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75000元,尚欠529800元,该笔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被告江西艺邦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29800元及违约金286092元(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违约金以529800元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江西艺邦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8日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1月1日该法院作出(2016)共民破(预)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在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受理破产清算裁定后起诉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季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