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共青大道南侧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6356261。
法定代表人:黄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鲲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渣津镇广场西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885080X。
法定代表人:陈最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鲲茂工艺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鲲茂工艺品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仁旺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帅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