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2518号之一
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兴业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49909603。
法定代表人:闵文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215627。
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36356261N。
法定代表人:黄春华。
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康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敏
人民陪审员  余巍
人民陪审员  滕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素莹   
书记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