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陈某、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82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82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刚
审判员 熊爱民
审判员 鹿 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