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82执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1。
被执行人: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黄某1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48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年1月3日立案,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285145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涉及被上饶多家法院查封,且我院对在建工程没有处置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燕菊香
审判员  夏 刚
审判员  熊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