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4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匡英万,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修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363562***N。
住所***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南侧*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修水县。
申请人***、匡英万与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9587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6795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住房公积金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人***、匡英万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2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匡英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