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1民初19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黄礼通,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36356261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肖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