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121民初504号
原告:河北邑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市新华区西三庄街111号豪威大厦A栋9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5025321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仕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邑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邑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邑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邑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河北邑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562.5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2.5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